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
一、本案址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申請人遵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依下列選項辦理:
1.□依第22條規定,向審查機構或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核圖說,嗣經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核合格,准予施工。
2.□依第22條第2項規定,併同變更使用執照申請室內裝修,其裝修圖說嗣經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准予施工。
3.□依第33條規定,由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檢附室內裝修圖說簽章負責,經審查機構查核符合,准予進行施工。
二、施工期間除應遵守公寓大廈住戶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外,施工完竣後,應向原審查機構或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竣工查驗,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始完成室內裝修申辦程序。施工過程如有涉及違章建築(如陽台外推)、非法破壞樑柱、施工噪音擾鄰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等情事,得報請有關單位查處。
三、依臺北市政府101年6月13日府環一字第10133923500號公告規定,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8時、例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於住宅、公寓大廈從事裝修工程使用動力機械操作行為,違反者得報請環保局衛生稽查大隊查處。但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裝修地址 |
臺北市 區 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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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住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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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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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人員 |
※註:適用本證第一點第2項者免填寫。 |
審查機構 |
※註:適用本證第一點第2項者免填寫。 |
設計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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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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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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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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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間 |
預定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相關連絡電話 |
室內裝修施工許可備查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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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2377-3011 |
※註:適用本證第一點第3項者,由審查機構用章,其餘由都市發展局用章。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廢棄物、噪音、空污) |
1999(外縣市02-27208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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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動檢查處 (勞工安全衛生) |
1999(外縣市02-27208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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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使用科 (室內裝修) |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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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違建查報隊 |
1999(外縣市02-27208889) |